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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

2018-4-6 9:58:05   来源:集安市纪委监委  分享至:  


    第一条  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(含借调人员、员额陪护人员)在工作日期间,因公、因私离岗外出或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,均须事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请假,实行请批备案制度。请假人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批准后的请假条由本人交纪委组织部登记备案。
  第二条 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加会议、学习、考察等活动时,需执行提前报告制度。班子成员需同时向分管副书记、书记报告,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;各室(部)负责人需提前向分管常委、副书记报告,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。科员需提前向室(部)负责人、分管常委报告,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。
  第三条  班子成员因私外出,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请书记审批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。
  第四条  各室(部)负责人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的,经分管常委同意后、报请分管副书记审批;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的,经分管常委、副书记同意后,报请书记审批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。
  第五条  科员(含借调、聘用人员)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的,经室(部)负责人同意,报请分管常委审批;科员因私请假2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以内(含5个工作日)的,经室(部)负责人、分管常委同意后,报请分管副书记审批;科员因私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,经室(部)负责人、分管常委、副书记同意后,报请书记审批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。
  第六条  上班时间因公因私临时外出半天以内,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、去向;节假日期间,因公、因私需要离开集安市内的,必需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。全体干部务必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,便于工作联系。
  第七条  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,需在1天内向纪委组织部销假。若遇特殊情况,一时难以返回的,应及时申请续假,续假与请假审批权限相同,经同意后方可续假。
  第八条 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,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者,均按旷工处理,超出规定期限的,按《公务员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。
  第九条  以虚假理由向领导骗假,或假期中途更改去向且未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的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,按照规定严肃处理。
  第十条  根据我市关于实施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,个人全年累计请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(1)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(因公外出参加会议、学习、考察等活动的除外)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(2)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(3)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(4)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干部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  干部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。
  第十一条 员额陪护队员执行“双重”请假制度,需同时向所在室(部)负责人以及案管室负责人请假。
  第十二条 市委巡察办、市委第一巡察组以及市委第二巡察组全体干部参照此制度执行。
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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