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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实行出国(境)备案制度的通知

2018-8-4 15:36:03   来源:集安市纪委监委  分享至:  


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(部)、巡察办(组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各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:
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,严明工作纪律,规范干部管理,现就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实行出国(境)备案制度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:
  一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
  1、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(部)、巡察办(组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(含借调人员、员额人员)请假外出的,须按照《集安市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》(集纪办发[2018]18号)相关规定,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,未经批准,不得外出。各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书记、副书记和纪检干事要按照本单位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,外出前,须到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进行外出备案登记。
  2、请假人须如实报告外出起止时间、地点、事由,严禁出现超请假期限外出、实际外出地点与报告地点不一致、中途私自更改外出去向、虚假报告外出事由等情况。若遇特殊情况,外出期间确需变更请假时间和外出地点的,须及时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告,变更外出备案登记。
  3、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,需在1天内到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履行销假手续。各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参照本通知要求,在本单位办理销假手续。
  4、请事假连续超过3天的,请假人应主动申请年休假。全年累计请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(1)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(2)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(3)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(4)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干部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干部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年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,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。
  5、请假外出人员要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,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,严禁出现超速驾驶、酒后驾车、打架、酗酒等违法违纪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,如出现上述行为,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  二、严格实行出国(境)备案制度
  1、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(部)、巡察办(组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各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工作人员(不含乡科级以上干部)的护照和港澳台通行证交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管理。
  2. 申请出国(境)或外出港澳台人员,须严格履行出国(境)审批和报备程序,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国(境)或外出港澳台。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(境)或外出港澳台,须按照相关规定到组织、外事等部门履行出国(境)审批手续,并到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。
  3、出国(境)或外出港澳台人员要在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同时,到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接受安全防范教育,领取和签订《出国(境)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承诺书》,交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。
  4、出国(境)人员在境外遭盘查、胁迫、扣留等情况,要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保护,同时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告,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情况。
  5、出国(境)人员回国后,在履行销假手续同时,要配合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完成回访工作,报告在国(境)外期间的活动路线、人员交往、接受资助馈赠、遵守安全规定以及是否遭遇异常等情况,填写《出国(境)人员归国访谈备案表》,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。对在境外曾遭受盘查、胁迫、扣留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的人员,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通报国家安全机关,共同开展回访工作。
  各室(部)、巡察办(组)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、各乡镇(街道)纪(工)委接到通知后,要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传达通知要求,并严格执行落实请销假制度和出国(境)备案制度。如出现违反请销假制度、私自出国(境)和赴港澳台情况,视情节轻重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中共集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
2019年7月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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